男子隐瞒婚史频繁相亲恋爱,最后...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1-01-15 阅读: 32162
男子已婚仍出来相亲
不认为对婚介所造成损失
小吴在温岭一红娘馆的介绍下,结识了现在的对象,她觉得“找到了人生的幸福”,便带着姐妹小陈也加入会员。小陈在与红娘馆介绍的男子杨某接触的时候,发现了异样:杨某所驾驶的车内明显有女性的痕迹!
小吴小陈二人随即张罗身边好友帮助调查杨某的身份,结果让所有人震惊——杨某已结婚三年,育有孩子,甚至连约会时其所驾驶的奔驰汽车,都登记在妻子名下。
而此时,杨某已经频繁与多名女子相亲,并与其中的几人恋爱、分手。
2019年8月,杨某主动添加赵某微信,想成为红娘馆的会员,填写了“无婚史”、“奔着结婚去,真心找对象”等内容,隐瞒了婚史,频繁相亲。
虽然并没有女会员提出赔偿或与红娘馆为此事产生纠纷,但赵某认为,杨某的做法使自己经营的红娘馆名誉受损,会员权益受害,气愤不已地拿出了杨某在该红娘馆入会时签订的合同,要求他赔偿5万元。
无奈之下
赵某将杨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赵某提出,杨某恶意隐瞒自身已婚状态,欺骗原告频繁安排未婚女生与之相亲,并在欺骗女生的前提下,与部分女生恋爱交往、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相亲平台要求的诚信原则、也明确违反了合同规定,且情节严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被告杨某则答辩称,对原告起诉主张的双方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被告隐瞒已婚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仅与个别女会员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系,而未对原告产生严重后果,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情节严重”情况。
签订合同认定有效
隐瞒婚姻情况被惩戒
法院审理后认为,红娘馆和杨某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内容本身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
红娘馆作为提供婚介服务的机构,旨在促成其服务对象顺利建立正常婚恋关系,因此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现被告隐瞒婚姻情况接受原告提供的婚介服务已构成违约,且被告已婚身份致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原、被告间的合同应予以解除。
虽原告提交的证据确不足以证明其名誉受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杨某隐瞒已婚事实多次接受婚介服务,且与部分对象发生恋爱关系甚至性关系的行为,有违民法总则中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名誉损害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情节、过错程度和原告实际可能受到的影响,确定被告支付原告1万元。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由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该红娘馆1万元。
法官说法
“自由”“文明”“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也是我们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准则。虽然我们倡导婚恋自由,但亦要讲文明、守诚信,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更不得有损公序良俗。一旦违背,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可能还会遭到法律的惩戒。杨某隐瞒已婚身份与红娘馆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并多次与他人相亲并恋爱,显然有悖于诚实守信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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